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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至111年10月20日截止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進修部教育部補助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辦須知

一、申辦時間:

自即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格:

1.具有111年度低收入戶之學生

2.具有111年度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3.11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補助之學生

三、申請資料:

1.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含切結書)

2.校外宿舍租賃契約影本(111年8月份起)

承租人應為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學生)

租賃契約需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東)所簽定

3.校外宿舍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

至各地「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申請規費,每張20元

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須以HiNet帳號登入)

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僅部分縣市適用),持自然人憑證並輸入建號(可在建物登記謄本找到)或地號(可在土地登記謄本找到)及地段,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申請規費,每張20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4.符合弱勢助學金補助之學生請另附含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5.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合作金庫帳戶者,須扣10元銀行手續費)

四、補助金額:

1.租賃地:彰化縣市,每個月補助1,350元,一次核撥6個月予學生指定之帳戶

2.教育部審查後,預定:上學期於112年1月15日前,統一匯款給付學生補助經費。

五、承辦單位:

進修部學務組 梁小姐:04-7111-111分機6006 (教學大樓202辦公室)

六、申請限制:

1.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2.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3.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4.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5.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或申請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在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

 

單位: 學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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