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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學雜費減免申請時間第二階段申請時間:113/01/02(二)~113/01/10(三)止

112-2學雜費減免申請時間

第二階段申請時間:

113/01/02(二)~113/01/10()

 

注意事項:

1.減免類別: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礙人士子女

教育部查調所得年度,以財政部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

查調對象:學生+父母親學生+配偶所得和低於220萬,方可申請(不必提供證明)。

2.辦理減免之同學,請先確認繳費單是否已扣除減免金額,除第一階段申請時間外,敬請同學重新下載新版的繳費單,再進行繳費動作或辦理就學貸款。

3.政府各類奬助學金只能擇一()申請。

4.轉學生、復學生、降轉生在(相同學制同學期)已享受過學雜費減免者,不得再重複申請。

5.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類別,須以新113鄉鎮公所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若來不及學校規定日期辦理,請拿到證明正本後,儘速與學務組洽詢辦理)

 

承辦單位:進修學務組 (教學大樓202辦公室)

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4:00至22:00

聯絡電話:04-7111111分機6006

單位: 學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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