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學雜費減免申請時間第二階段申請時間:113/01/02(二)~113/01/10(三)止
112-2學雜費減免申請時間
第二階段申請時間:
113/01/02(二)~113/01/10(三)止
注意事項:
1.減免類別: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礙人士子女
教育部查調所得年度,以財政部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
查調對象:學生+父母親或學生+配偶之所得和低於220萬,方可申請(不必提供證明)。
2.辦理減免之同學,請先確認繳費單是否已扣除減免金額,除第一階段申請時間外,敬請同學重新下載新版的繳費單,再進行繳費動作或辦理就學貸款。
3.政府各類奬助學金只能擇一(優)申請。
4.轉學生、復學生、降轉生在(相同學制同學期)已享受過學雜費減免者,不得再重複申請。
5.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類別,須以新的113年鄉鎮公所之證明文件方可辦理申請。(若來不及學校規定日期辦理,請拿到證明正本後,儘速與學務組洽詢並辦理)。
承辦單位:進修部學務組 (教學大樓202辦公室)
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4:00至22:00
聯絡電話:04-7111111分機6006
單位:
學務組